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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如何开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资格
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在我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交组织机构统一标识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如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如何开立企业一般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企业存款种类

  企业的存款种类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保证金存款。

  (一).活期存款
  凡在中国境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开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济和个人 ( 简称存款人 ) 均可在烟台市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存款,同时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定期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按有关规定将单位拥有的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按约定存入银行的整存整取存款。
  1.办理手续
  企事业单位在我行没有存款帐户,需先办理开户手续。然后,按以下几条办理:
  (1)在我行办理定期存款时,应签发转帐支票交我行,我行经审核无误并收妥后,填制一式三联证实书,第一联:卡片;第二联开户证实书交还客户;第三联:贷方传票;我行在证实书上写明日期、企业名称、帐号、存期、金额、利率。企事业单位必须预留印鉴。
  (2)存款到期,客户需持三联进帐单连同加盖留存印鉴的证实书第二联向我行办理转帐。
  (3)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应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说明提前支取的正当理由。我行根据支取日挂牌公告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本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剩余存款换发新的存款证实书,按原证实书开立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和原定存期计付利息。我行规定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定期存款到期后,可以办理续存手续。我行将收回存款证实书,结清利息,并换发新的证实书,按续存之日起息。
  (5)存款证实书更换印鉴时,请您持单位公函和证实书向我行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发生存款证实书遗失、损毁、被盗而要求挂失的,我行将根据单位出具的要求挂失止付的公函,查实存款确未被支付后,为您办理挂失手续,补开新的存款证实书。如在声明挂失止付前存款已被人冒领,我行则无法予以挂失。
  3、期限和计息
  (1)位定期存款存期分3个月、半年和1年三种,本金一次存入,由我行开具《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并按不同利率档次分设帐户。
  (2)单位定期存款起存金额 l万元,存款利息按存入日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计算,实行利随本清计息办法。到期日支取时,如适逢法定假日,银行可接受单位在假日前一天办理转帐,按到期支取办理,但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天数的利息。如到期未办理续存手续,其逾期息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我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提前支取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利率在原订存期内如有调整变动,均按证实书开立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4、基本规定
  银行开出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权利凭证。

  (三).单位通知存款
  单位通知银行是存款单位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银行,事先约定支取日期和支取金额,并按支取日相应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的存款业务。
  1、存款品种
  单位人民币通知存款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银行并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银行并约定支取存款。通知存款存入时,存款单位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但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银行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2、办理手续
  (1)申请开户
  符合开户条件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均可携带转帐支票或现金到我行办理通知存款业务,申请开立单位人民币通知存款帐户。
  (2)起存金额
  经我行审核同意开户后,存入存款,起存金额为 50万元;存款应一次性存入。
  (3)开立存款凭证
  我行经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填制并开立存款凭证,单位通知存款凭证为“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开户证实书须注明“ X天通知存款”字样。通知存款为记名存款。
  3、支取和计息
  (1)支取
  通知支取时,单位须填写一式两联“通知取款约定书”,明确注明“约定日期”、“约定金额”等内容,加盖预留印鉴后送交银行。
  最低支取金额为 10万元,可一次或分次支取,金额不足最低起存金额的,留存部分予以清户并按未约定支取手续处理。
  (2)计息
  1、银行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2、如遇下述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支以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3)部分支取
  如果客户部分支取后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位,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
  如果留存部分低于最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可根据客户的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四)协定存款
  协定存款是指客户通过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行公布的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低于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烟台市商业银行可与客户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结算账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结算账户的额度,由银行将结算账户中超过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存款统计为协定存款积数,单独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额度内的部分存款,则按活期存款利率结息。 即一个账户,两个积数,两种利率。
  1、办理手续
  (1)开户。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凡申请在烟台市商业银行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单位,须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正常经济活动的会计结算,在结算账户的基础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2)存入。单位与开户行共同商定结算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订明。开户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结算户往来,超过基本额度部分的资金,银行将自动统计协定存款积数;当帐户资金不足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时,协定存款积数统计为零。
  (3)支取。协定存款账户视同一般结算账户管理使用,可用于现金转账业务支出,不得透支。
  (4)结息。每季末月二十日或协定存款户销户时应计算协定存款利息。季度计息统一于季度计息日的次日入账;如属协定存款合同期满终止续存,其合同期满终止续存前的未计利息于季度结息时一并计入结算户。协定存款按结息日或销户日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5)销户。协定存款合同期满,若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应办理协定存款户销户,将协定存款本息结清,账户恢复为普通结算账户,按活期利率结息。在合同期内原则上客户不得要求清户,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声明,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清户手续。

  (五)、保证金存款
  保证金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在信用授权业务中,按照有关规定,对办理申请承兑汇票、进出口信用证、保函等业务的公司收取的保证金,为保证金设立的专户存款。
  凡经人民银行批准收取的保证金按事先确定的期限档次比照单位存款的计、结息规则计息,我行目前使用的微机核算系统对保证金科目按活期利率计息,如符合按定期计息条件的,可采用手工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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