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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按揭消费贷款
  1、住房按揭贷款的对象及条件是具有稳定职业、固定居住场所、户籍在烟台市五区范围内、稳定收入且有较强还款能力保证,有完全民事购户者。
  2、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需向银行提供的主要资料:
  a.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 债务共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债务共有人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 烟台市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资信调查函;
  d.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表;
  e. 购房合同;
  f. 首付款证明;
  g. 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h. 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包括抵押物、质押物、保证;
  i. 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保险确认书。
  3、住房按揭代款的最高贷款额为购房价款的70%,贷款期限最长20年。
  4、申请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30%,网点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户款的40%。
  5、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6、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7、借款人的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款。

  汽车消费贷款
  1、汽车消费贷款对象、条件是具有稳定职业、固定居住场所、户籍在烟台市五区范围内、稳定收入且有较强还款保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购车消费者。
  2、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需向银行提供审核的资料:
  a.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 债务共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债务共有人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 购车合同;
  d. 首付款证明;
  e.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表;
  f. 烟台市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调查函;
  g. 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h. 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包括抵押物、质押物、保证;
  i. 借款人提供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为抵押车辆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手续;
  j. 借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机动车辆保证保险,并向银行 提供保险确认书。
  3、借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为抵押车辆办理保险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保险期限至少比汽车消费贷款期限长6个月,保费按年交纳,保险不得中断或中途退保。如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4、借款人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办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长于贷款期限。
  5、汽车消费贷款最高贷款额为不超过购车价款的70%,贷款期限最长3年。
  6、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购车价款的30%。
  7、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8、借款人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款。

  出租汽车或线路车消费贷款
  1、出租汽车或线路车消费贷款:出租汽车或线路车营运业户在有关政策范围内,为更新原出租汽车或线路车而购买我车辆,在交足首期购车款并办理了我行相关手续后,我行为其发放的贷款。
  2、出租汽车或线路车贷款手续:
  1)贷款额度控制在购置车型款金额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可分期还款。该项业务指定办理机构为烟台市商业银行港台支行;
  2)借款人必须是在市运管处具备正式的出租汽车或线路车营运资格;
  3)市车辆管理所出具贷款所购出租车辆抵押登记证明;
  4)借款人夫妻双方出具出租汽车、线路车及其营运手续的自愿抵押承诺书;
  5)车辆保险单及我行规定的其它贷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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